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可以收回服务费。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您好:本人之前通过中介公司在本小区内看好一套房子,因为当天我外出中介带我父母去看房,父母觉得不错就和房主去签合同了,正巧我也刚回来,当时觉得事情太突然了,也没多想,就跟房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本来应该当时交定金的,因为银行下班了,就没交成。晚上回家一想,这套房确实价格太高了,我承受不起。就与卖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了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现中介公司认为是他们促成这个交易行为的,起诉我,要求我支付他们中介服务费,我认为:一是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另一方面我也没有和中介签订什么其他合同,只是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了(该合同中无中介公司签章),按照中介公司要求我还应该跟他签订一个类似的居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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