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仍然不能免除相关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定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得通过协议而免除。换句话,与法律规定抵触的,该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饮酒过程中的责任认定
1、当事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当其在自愿的情形下为有一定风险行为时,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亦即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般生活中原则上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
2、其他劝酒人的责任
(1)如果饮酒者对劝酒不加拒绝而造成饮酒过量,并对自己的身体或他人造成伤害,应当首先由他个人负责。即应首先实行饮酒人的自己责任原则。所以在责任分配时,一般认定由醉酒人承担主要责任,劝酒人承担次要责任,即劝酒人一般应在10%至3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劝酒人明知被劝人已处于严重醉酒如行动不能自如、烂醉如泥、酒醉不醒等状态的情况下,劝酒人或宴会组织人,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醉酒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如应当送醉酒人到达其住所并交予其家人照顾,或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如发生意外应及时送医就诊等等。
学校签安全责任书,如果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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