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涉及到目前讨论很热烈的“竞业禁止”问题。
竞业禁止的主要内容是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
我国劳动法虽然未对竞业禁止做系统的规定,但实践中通常有几条规则要遵守:其一,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其二,竞业禁止上限为3年,超过三年限制的部分无效。
由此,就您的情况,我的观点是:其一,茶叶店老板未对竞业禁止作出补偿,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权利义务不对等,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其二,未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基于上述两点,该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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