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也会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需要,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会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来讲。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的标准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应对竞业限制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也会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需要,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会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和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来讲。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第二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的标准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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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合同的竞业限制合同范本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码: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义务1.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甲方义务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所得收入。
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三、违约责任3.1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倍。
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3.2 甲方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四、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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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在竞业限制区域,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明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吗
竞业禁止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个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会签订这样一个协议,那么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对于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属于劳动纠纷?《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竞业禁止属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
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例则是原用人单位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所以,竞业禁止协议发生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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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中,公司应如何取证才能证明员工违反竞业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何取证我们知道,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从事相关的行业,相应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补偿。
那么,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何取证呢?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违法了竞业限制义务呢?一般来说,下列证据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证的劳动合同: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3、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5、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
以上证据的相对容易得到,有的获取难度很大。
大家有关竞业限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一、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1、因竞业禁止纠纷涉及到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如果企业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要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劳动诉讼。
2、若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不正当竞争,此时违反竞业禁止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您好:一、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引发的纠纷类型一般情况下,原公司与原员工及新公司之间围绕竞业限制义务问题发生的纠纷,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而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2)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3)原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新公司就职,并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新公司不知道该员工负有上述义务;(4)前述情况新公司明知或应知而仍然聘用。
从法律关系特征看,前两种情况应是原员工违反协议引发的竞业限制合同之诉,若原员工违约,原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则根据其行为和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
后两种情况是因原员工违约并侵害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原员工和新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主要是侵害商业秘密。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侵权责任承担人可能是原员工,也可能是原员工与新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竞业限制约定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竞业限制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手段。
从实体上看,两者的关系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必须以商业秘密的存在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如果不存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无效的。
有的认为,竞业限制不仅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还基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需要,故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不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二是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协议无效,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合同履行保护其合同权益,但不能免除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也不当然导致保密协议无效,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它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故保密协议具有独立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程序上看,竞业限制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纠纷性质和类别的问题。
与这两者有关的纠纷可能呈现三类情况:一是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前两种情况),二是单纯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三是既涉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后两种情况)。
第一、二类纠纷在性质区分上比较简单,第一类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第二类归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第三类案件则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若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况,应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处理;若商业秘密不存在或者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则是竞业限制纠纷,应属于第一类纠纷而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范围。
竞业限制法律有哪些规定
您好:1、《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公司法》(2006年修订) 第70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合伙用人单位法》(2006年修订) 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
” 第99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用人单位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用人单位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个人独资用人单位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 第10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
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 第26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
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不宜简单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竞业限制协议以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等于保密期限。
原告以...
问一个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您好: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若如你所说,房地产公司与医疗公司并没有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则不算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何确定违约金
李先奇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违约金远远高于了正常数额《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二)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属于可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还有一点,你在公司获得的总收入是多少,超过总收入30%,应该可以法律裁定违约金额过高,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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