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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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服务业税种税率表 服务业税种税率表-—服务性行业税种税率
一、 概念,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下面几个特殊性服务业注意不要混淆,
1. 金融经纪业不按代理业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2. 融资租赁,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3.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4.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5. 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
6. 对报社、出版社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7.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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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行业税率
1. 营业税,
服务业属于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a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 企业所得税,服务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d 印花税,当服务业企业发生应税劳务时,应当缴纳印花税,见附表
附,服务业税种税率表
印花税
服务业税种税率表 服务业税种税率表-—服务性行业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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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1、营业税,
服务业属于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服务业的所得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缴纳5%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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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
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营改增,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后,为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关税收管理事项在反复讨论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并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按照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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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各项免税服务的范围作了细化,并对个别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基层税务部门负担,《办法》中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办法》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算时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
从服务业浅谈增值税扩围 【摘要】增值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增值税制度改革及其完善有助于提高中国税制的总体功能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对促进结构性减税,完善税制体系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税制改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本文将就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实质原因、重要意义和增值税扩围的突破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增值税扩围仍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促进结构性减税,进一步完善税制
【关键词】服务业 增值税扩围 营业税
一、增值税扩围的实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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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营业税分离加大了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营业税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物流、理财等,这些行业中间环节较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导致服务业税负太高,也阻碍了行业分工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
,2,“两税并存,抵扣中断”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有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仅限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使得这一转型改革很不彻底2000-200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3%,尚不足1/4,而其余的3/4是建筑安装工程,约占60%,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部分是缴营业税而无法抵扣,因此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3,“区别对待,政策歧视”阻碍了跨境服务贸易发展第三产业实行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上无法按照增值税实现退税,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减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贸易,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外国市场的扩展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突破
,1,选择方向突破对于如何消除重复征税,事实是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在现行营业税制度框架下实行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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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英译中则是引入增值税来替代营业税上海服务业增值税扩围试点之所以引入增值税而不是在营业税的制度框架下实行差额征税,主要是因为差额征税无法解决生产性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
,2,改革路径突破改革选择交通运输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试点范围,是因为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扩围,有利于物流行业整合社会资源,适应物流业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发展的要求,能有效解决物流行业总包、分运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生产性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重复征税矛盾也十分突出,所以将其纳入试点范围
,3,制度政策突破这次增值税扩为试点首先增加了税率档次,对于人力资源投入多、可抵扣项目少、增值率高、利润率低的服务业,增加11%和6%两档税率,促进增值税顺利推行,其次延续了税收优惠政策,承诺现有服务业减免税政策可通过增值税减免方式继续享受,最后是允许征税增值税的生产企业支付服务业发生的增值税进行抵扣,扩大了抵扣范围
,4,分税体制突破上海增值税扩围后,将原归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一方面是因为经过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财力相对充裕,2010年,中央本级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到%,中央本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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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已达%,另一方面是因为要加大地方政府的改革动力
三、增值税扩围面临的问题
,1,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对征管的要求服务业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繁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因此,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征管水平相适应目前的试点细则将年销售金额500万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6%征税,其余则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试用3%的征收率随着征管水平的提高,再逐步扩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当然,原则上认定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仍应以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作为根本标准,而把营业额作为辅助标准
,2,增值税、营业税合并改革对现行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增值税扩围应充分考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地税系统的职能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调整措施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过渡型”思路,即对现行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地方税务局管理,收入相应的部分仍归地方政府这种思路的优点是对收入归属和地方税务机构的职能影响不大,利于平稳过渡,缺点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国税与地税系统的职能分工将变得更为不规范另一种是“彻底改革型”思路,即营业税改革与进一步的分税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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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同步进行,根据新的税制体系和改革要求,在原有分税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明确中央、地方的收入归属,规范国税、地税系统的职责分工这一思路的优点是税制改革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进行,相互配套,有利于从根本上理顺中央、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是改革的动作大,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多
,3,价格难控制增值税扩围将价内税的营业税改为价外税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和价税关系变动自然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影响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当提供方为生产性服务业,购买方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或提供方为消费性服务业,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购买方增加的税款支付由于得不到抵扣,要么是增加负担,要么是通过提高价格进一步转嫁,结果是导致服务购买方支付价格或价税合计款提高,如果提供方为生产性服务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管支付价税合计款增加了,但增加的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税负并没有相应增加,反而会有所减少,不会引起价格的连锁变动由于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价格冲击或影响主要是针对消费性服务业价格,过大的冲击将会使消费价格失控而使得消费者难以承受需要考虑在一定时期内对消费性服务业按征收率征税,以保持消费性服务价格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1]胡晓东.改征增值税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研究[J].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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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与思考,2006,,3,.
[2]龚文辉.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5,.
[3]勒万军.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初步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4]汪德华,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与建议[J].税务研究,2011,,7,.
[5]岳树民,李建清.优化税制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从服务业浅谈增值税扩围 从服务业浅谈增值税扩围
【摘要】增值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增值税制度改革及其完善有助于提高中国税制的总体功能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对促进结构性减税,完善税制体系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税制改革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本文将就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实质原因、重要意义和增值税扩围的突破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增值税扩围仍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促进结构性减税,进一步完善税制
【关键词】服务业 增值税扩围 营业税
一、增值税扩围的实质原因
,1,增值税、营业税分离加大了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营业税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物流、理财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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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行业中间环节较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导致服务业税负太高,也阻碍了行业分工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
,2,“两税并存,抵扣中断”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有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仅限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使得这一转型改革很不彻底2000-200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3%,尚不足1/4,而其余的3/4是建筑安装工程,约占60%,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部分是缴营业税而无法抵扣,因此仍然存在重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税率 3% 3% 5% 征收范围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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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辅助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文化业的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体育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3% 3% 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5% 5% 5%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 1 -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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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500元至超过1455元至4,155元4,5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超过4,155元至7,755元9,0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超过7,755元至27,25535,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超过27,255元至41,25555,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超过31,375元至45,37580,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
超过57,505的部分
部分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2 10 105
3 20 555
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 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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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
5 30 2,755
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6 35 5,505
(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7 45 13,50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 1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0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10
750
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
3
超过30,000元至超过27,75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超过51,750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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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100,000元的部分 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超过
79,750元的部部分 分
20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3,750 户的生产、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4
30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9,750 所得
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
5
35
14,750 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超过15,000元
不超过14,250元的
的
超过15,000元到超过14,25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7,750元的部分
5
2
- 2 -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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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 除数 20 0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
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
得额
30 2,000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
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
40 7,000 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不超过20,000不超过16,000元的 元的 超过
20,000元超过16,000元2 到50,000元的至37,000元的部分 部分 超过50,000元超过37,000元3 的部分 的部分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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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 -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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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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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 5 -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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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
策的通知
【标 签】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1,131号
【发文日期】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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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运输运输服务“”“运输业”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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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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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哪些文件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二、按照现行规定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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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六,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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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是按照一个合同备案,还是按照一项业务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如果一个合同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跨境服务业务的,也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
五、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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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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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
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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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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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以下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之一,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货运运单,
,2,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实际客运收入、客运量、始发地、到达地情况的汇总表或者汇总清单,
4.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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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
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由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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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八、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九、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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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二,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三,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十一、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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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
,三,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但是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三、向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的境外单位提供哪些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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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
十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六、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七、如何理解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八、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十九、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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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十、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对该服务的收入取得有何规定和要求,
,一,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应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由纳税人留存,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一、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三、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是否可只提供复印件,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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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四、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五、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六、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不含,的,在取得第一笔免税收入之前,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七、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如何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应当场逐项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并填写《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受理登记表》,由受理人、纳税人签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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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文书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各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内容,将所有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请纳税人予以补正,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二十八、纳税人如何取得《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
二十九、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未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规定补办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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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三十、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十一、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一,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三十二、纳税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是否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纳税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三十三、纳税人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一,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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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二,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三十四、公告中提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什么机构,
第三方机构是相对于跨境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之外的其他单位,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正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等机构或者单位
三十五、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于以协议、业务委托书、订单、确认书、指令信等形式订立的形式合同,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可视同书面合同
三十六、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符合免税规定的,如果放弃免税,应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打印,,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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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行 “四、免税”“应税服务”的相关栏次中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当期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本期数中
三十八、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填报“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已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在通过“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简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先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服务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后,方可申报跨境服务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填报明细表时,应当区别不同的跨境服务项目,依照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进行对应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目如下,
,一,跨境交通运输服务
1.跨境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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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水路运输服务
3.跨境航空运输服务
4.跨境管道运输服务
,二,跨境研发和技术服务
1.跨境研发服务
2.跨境技术转让服务
3.跨境技术咨询服务
4.跨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跨境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三,跨境信息技术服务
1.跨境软件服务
2.跨境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3.跨境信息系统服务
4.跨境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四,跨境文化创意服务
1.跨境设计服务
2.跨境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3.跨境知识产权服务
4.跨境广告服务
5.跨境会议展览服务
,五,跨境物流辅助服务
1.跨境航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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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港口码头服务
3.跨境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4.跨境打捞救助服务
5.跨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跨境代理报关服务
7.跨境仓储服务
8.跨境装卸搬运服务
,六,跨境鉴证咨询服务
1.跨境认证服务
2.跨境鉴证服务
3.跨境咨询服务
,七,跨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跨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跨境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八,跨境广播影视服务
1.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2.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3.跨境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服务业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服务业营业税的税目与税
率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
提供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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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业务,包括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销货物,指受托办理货物销售,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介绍业务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子税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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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旅店业
n旅店业,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指经营饮食服务的业务
,四,旅游业
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五,仓储业
仓储业,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指出租人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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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而对从事远洋运输业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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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广告业
广告业,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广告代理业务按“广告业”征税
对报社、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八,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眷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 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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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服务税率营改增后服务业增值税新规定
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税率分别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 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 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为零 现代服务业的分类 1、 基础服务 (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生产和市场服务 2、 (包 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3、个人 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 4、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 服务等) 。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 免 )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
? 政 策 背 景
终点 在境 外的运 单 、 提 单 或客 票所 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 段 的运 输
, , , , 年, , 月, , 日, 财 政 部 与国家税 务 总 局联 合 发 布了 关 于 服 务, 属于 国际运 输服 务。 起点 或终点在 港澳 台的运 单、 提单 或客 将 铁 路 运 输和 邮政 业 纳 入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知 ( 财 票 所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段 的运 输服务 , 属于港 澳 台运 输 服务 。 从 税【 , , , , 】 , , , 号, 以下 简称 “ , , , 号 文” ) , 明确从 , , , , 年, 月, 日起, 将 境 内载运旅 客 或货物 至国内海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 从国内海 铁 路 运 输 业和 邮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试 点范 围, , , , 文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载运 旅 客或货 物至国内其 他地 区或者 国 对 适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税 服 务 的政 策 规 定 进行 了调整 。 为 了便 内海 关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所, 以及向国内海关 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于纳 税 人 和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国家 税 务总 局 根 据 , , , 号 文政 所内单 位提 供 的研 发服务 、 设 计服 务, 不 属于增 值 税零 税 率应 税 策 调整 的内容, 经 商 财政 部 同意 , 于, , , , 年, 月, ,制定发 布了《 关 服务 适用范 围。 于 发布,适 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 税服 务退 ( 免) 税 管 理办 法 ,的公
告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公 告 , , , , 年 第, , 号, 以下简 称“ , , 号 公告 ” ) 进 ? 以铁 路运 输 方式 提 供国际运 输 服务 、 港 澳 台运输 服 务 适 用增 行 了修 改 和 补充, 明确 了相对 应 的适 用增 值 税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值 税零 税 率的管理规 定
退( 免) 税 管理 办法。 , , 号 公告自, , , , 年, 月, 日起施 行, 以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 务提 , ( 铁 路运 输实行免 抵退 税办法 的退 ( 免) 税计 税依
据 以铁路 运输 方式载运旅 客的, 为按照铁路 合 作组织清 算规 则
供者 提 供增 值 税零 税率 应 税服 务并在 财务 作销 售收入 的, 期为 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准。 自, , 号公 告 施行 之口起,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于发 布( 适 用增 值 税 以铁 路 运 输方 式载 运 货 物的, 为按 照铁 路 运 输 进 款 清 算 办
对“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包含 “ 境” 字的货票
上注 明的运输 费 零税 率 应税 服务 退 ( 免) 税管 理 办法( 暂 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 法, 局公告 , , , , 年第, , 号) 同时废 止。 用以及 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 费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 认定时, 提 供以 ?明确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才 能享受退 ( 免) 税 , , , 文仅 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单位和 个人 提供 的国际 下 对应 资料的原件及复 印件:
以铁 路运 输方 式提 供国际运输 服务的, 应提 供 经营范围包括
许 可经营 项目 : 铁 路 客货 运输” 的《 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或 其他 具 运输 服 务、 向境 外单位 提 供的研 发 服务 和设 计服 务 , 适 用增 值 税 “
零税 率。
有 提供 铁路 客 货运输服 务资质 的证 明材 料。
以 铁 路运 输 方 式提 供 内地 往返 香 港的交 通 运 输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围包 括 “ 许 可 经营 项 目: 铁 路客货运输” 的《 企 业 法
, , 号 公 告 明 确 了境 内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率的应税 服务 , 才能享 受增值 税退 ( 免) 税。
增值 税 零 税率 应 税 服 务提 供 者是 指, 提 供 适用增 值税 零 税 人 营 业 执 照》 或其 他 具 有 提 供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明 率应 税服 务, 且 认 定为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实行 增值 税一 般 计税 材 料 。
方法的境内单位 和个人。 属于汇总缴 纳增值税 的, 为经财政 部和国
家税 务总局批 准的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总机构。
, 办 理 增值 税免 抵退 税申报时, 除 按规 定提 供办 理增 值税 免
抵退税 申报需 提 供的有 关资料外, 客运 的提 供 增值 税零税 率应 税 服务 的国际客 运联 运 票据 、 铁 路 合作 组织 清算 函件及 《 铁 路国际
? 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税 服务 的范围
客 运收 入 清算 函件 申报明细表 》 ; 货运 的提 供铁 路 进 款 资金 清算
, , 号 公告 第三 条规 定,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适 用范 围按 财 机构出具的《 国际铁 路货运 进 款清 算通 知单 , 启运 地 的铁 路 运输
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的规 定执 行。 根据 , , , 号文, 增值 税 零税 率 应 企 业 还应 提 供国际铁路 联 运 运单 、 以及“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税 服 务适用范围包括 国际运输 服务、 向境外单 位提 供 的研发服 务 包 含“ 境” 字 的货 票。
和设 计 服务。
, ( 以铁 路 运输方 式提 供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 税服 务的, 如 果
, , 号 公告 进 一步 明确 适用范围, 补充 说明了以下内容: 起 点或 按规 定属于 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 申请 适用增值 税零 税 率的主体 应
,
为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 值税 的总机构。
清 单 。 , ( 夕 贸企 业自己开发的研发 服务和设 计服 务出口, 办理 免 抵退
? 从事 航 天运 输 服务 适 用增 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规 定
, ( 航 天运输服 务实 行免 抵退税 办法的退( 免) 税 计税 依据 航 天 运输 服务 企 业 完成 航天 运 输服 务里 程 碑 事件 后, 依 据 取 得相应的收款 凭证 确认的收入 。
税申报时需 提供的资料 :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汇总申报 表》 ;
外 贸企 业外购应 税服务 ( 研 发服务 , 设计 服务 ) 出, ,明细申报
表》 ;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认 定时, 提供 以
下对 应资 料的原 件及复 印件: 提 供 国际航 天 运输 服务 的, 应提 供 经营 范围包括 “ 商 业 卫 星
填 列外购 对应 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取 得 增值 税专用发票 情 况的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进货 明细申报表 》 ; 提 供 以下原始 凭证 : ( , ) 提 供增 值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所 开具的发票;
发 射服 务 ” 的 企业 法 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具 有 提供 商 业 卫星发 射 服务资 质的证明材料;
( , ) 从境 内单位或者 个 人购进 研 发服务 或设计 服务 出, : , 的, 提
, ( 办理 增 值税 免抵 退税 申报时 , 除按规 定提 供 办理 增值 税免 供应税服 务提 供 方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
抵 退 税申报需 提 供 的有 关 资料 外, 提 供航 天 运 输服 务的, 需填 报
( , ) 从 境外单 位或者个 人 购进研 发服务 或设 计服务 出, , 的, 提
? 增值 税 零税 率应 税服 务( 航 天 运输) 免抵 退税 申报明细表) ) , 并提 供取 得的解缴 税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缴款 凭证; 供 下列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印件 : 签 订的提 供 航天 运输服 ( , ) , , 号 公 告第十 三条 第( 五) 项第, 目所列资 料及 原始 凭证 的
务 的合 同; 从与之签 订航 天运 输服务 合同的单 位取得 收入 的收款 原 件及 复 印件 , 即与外 购研 发服 务 或设
计服 务出口办理 免退 税申
凭 证; 《 提 供 航天运 输服 务收讫营 业款明细清单》 。 以期租, 湿租 等方式租赁交 通工具提 供国际运 输、 港澳 台运输 服务 适用增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 规定 报时 需提供
的资料相同。 , ( , , 号 公告 补 充了对 于外贸企 业 从 事对 外提 供 研 发服 务或 设 计 服务 退 ( 免) 税申报, 主管 税 务机关 应重 点审核的内容 及处 理
采用程 租、 期租 和湿租 方式租 赁交通 运 输工具 用于国际运 输 办 法。 服务 和港 澳台运输 服务 的, 应 提供 程 租、 期租和湿 租合 同、 协 议 或 复印件 。 主管 税务 机关对 于外贸企 业从事 对 外提 供 研发服 务或设 计 服 务退( 免) 税 申报重点审 核以下内容:
, , 号公 告还 明确向境 外单位和个 人提 供期租 、 湿租服 务, 按 规
( , ) 企 业 所申报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 服务 是否 符合 适用增值 税
定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 的出租方 , 办 理增 值 税 免抵 退 税 申报 时, 可 零 税率 应税服 务规定 ;
不 提供 所申报的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的载货、 载客 舱单 或其 他
能 够反 映收入 原始构成的单据 凭证 。
( , ) 研 发、 设 计合同签 订的对方 是否为境 外单位; ( , ) 应税 服 务 收入 的支付 方 是否 为与之 签 订研 发、 设 计合 同 的境外单位;
? 外贸 企 业从 事 对 外 提 供 研 发服 务 或 设计 服 务 申请 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率 的管 理规 定 , ( , , 号公告 明确了外贸企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出口, 办 理 免退 税申报时需提 供的资料:
( , ) 申报应 税服 务 收入 是 否 小 于或等 于从 与之 签订 研 发, 设
计合 同的境 外单位取 得的收款 金额; ( , ) 外贸企 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 设计 服务 出口的, 除按照上 述 内 容审核 外, 还 应审核其 申报退 税的进 项税额 是否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对 外提 供 研发 服务 或设计 服务 的, 需填 报 增 值税 零税 率 应 应税 服务对 应。 税服 务( 研发 服务,设计 服务 ) 免抵 退 税申报 明细表 》 , 并提 供下 列 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 印件:
因出口自己开 发 的研 发 服务 或 设 计 服 务, 退( 免) 税办 法 由免 退 税 改 为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外贸企 业 ,
如 果 申报的退 ( 免) 税异 常
( , ) 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务收 入相 对应 的 技术 出口合同登 增长 , 出口货 物劳 务 及 服务 有 非正 常情 况的,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可要
记证 》 复印件 ; ( , ) 与境外单 位签订 的研 发、 设 计合 同; 求外 贸企 业 报 送 出口货 物 劳务 及 服 务 所 对 应的进 项 凭 证 , 并按 规 定 进 行审 核。 主管 税 务机 关 如果审 核 发现外 贸企业 提 供 的进
( , ) 从 与之 签
订研 发 、 设 计 合同的境 外单 位取 得 收 入的收 款 货凭 证 有 伪造 或内容 不 实的, 按照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
凭证 ;
出口货物劳 务 增值 税和 消费 税 政策 通 知》 ( 财 税, , , , , , , , 号) 等有
( , ) 《 向境外 单位 提 供 研 发服 务 , 设 计 服 务收 讫 营业 款 明细 关 规 定 处 理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税[2011]131号
【颁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2012-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
(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零税率,营改增,应税服务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
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载运旅客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提供载运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
“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还应提供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货运还应提供为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提供上述凭证的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
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
机构。
(二)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及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和从与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
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四)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2.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五)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
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财税【2011】131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2-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范文三:技术服务合同增值税税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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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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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范文五:增值税税率技术服务杂税票
增值税税率技术服务杂税票
篇一:技术服务合同增值税税率
篇一:增值税税率为6%的范围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
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
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
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篇二:2014最新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2014最新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营改增: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税率变化: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 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 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 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 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 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11%(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3%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3%
11%(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3%
11%(税率)、3%(征收率) 管道运输
研发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技术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
5%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测绘、勘探
部分现代服务业
软件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信息系统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5%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设计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文化创意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知识产权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广告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广告业
会议展览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文化业
航空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航空运输
港口码头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
3%、5%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代理报关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代理业
仓储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仓储业
装卸搬运服务
3%
6%(税率)、3%(征收率) 装卸搬运
5%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税率)、3%(征收率) 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5%
17%(税率)、3%(征收率) 租赁业
认证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咨询服务
5%
6%(税率)、3%(征收率) 咨询
税率与征收率的区别:
征收率是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的种类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只规定一个征税比例)、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又分全额累进、超额累进和超倍累进)、累退税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低)、定额税率(即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篇二:原增值税税率及营改增税率表
营改增应税服务税目税率对照表
注: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篇三:技术服务合同开什么发票
篇一: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签定合同及开具发票注意事项 一、 签定合同 签定大额软件合同时应考虑同时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应转让软件的所有权相关内容应填列齐全需要盖章的地方要清晰完整的盖好保证认证时顺利通过。 2、 签定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标准格式一式三份签好后应及时送交财务部给财务部留出认证时间财务部于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市科技局认证否则合同作废。 二、 开具发票 1、 “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可开具发票 一 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 销售软件产品的业务可开具工业企业统一发票如果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15位税号且对方要求开增值税发票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增值税税负率不超过3 。其他税额为应交增值税税额的10 销售软件产品发票开具内容中产品名称必须为以下软件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序号 软件名称全称 软件名称简称 1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平台v1.0 信息化教育平台v1.0 2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小学版v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小学版v1.0 3 东师理想信息化教育素材库系统初中版v1.0 信息化教育素材库初中版v1.0 4 东师理想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1.0 远程网络教育系统v1.0 5 东师理想校园网络管理系统v1.0 校园网络管理系统v1.0 6 东师理想多媒体教学系统v1.0 多媒体教学
系统v1.0 7 东师理想电子教室系统v1.0 电子教室系统v1.0 8 东师理想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1.0 教育教学评估系统v1.0 三公司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四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2、 “东北师范大学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可开具发票 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学院培训业务可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3.3 三学院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3、 “长春东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具发票 一有认证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业务可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开具此类发票免税。 二公司其他服务业务可开具服务业发票开具此类发票税率为营业额的5.5 以上是整理的三个单位签定合同的注意事项及可开具发票种类各位相关人员及经办人应认真研究严格执行遇到具体事项要认真分析请示主管领导经研究、确认、批准后操作执行。 以上内容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部 2006年6月15日篇二:2013版——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使用指引
一、合同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技术开发或设备研发服务项目。 二、合同附件应包括:
1、技术服务的目标和技术服务的内容; 2、技术服务的进度; 3、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
4、技术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5、项目技术指标参数。
甲方合同编号:【 】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 】年【 】月
乙方合同编号: 】
】 】
【合同附件清单】
一、【合同附件名称】 二、【合同附件名称】 三、【合同附件名称】 四、【合同附件名称】 甲 方:【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乙方: 【 】 法定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委托方与受托方(以下称“双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服务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鉴于乙方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条件及专门的技术知识,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
【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和技术服务的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条 技术服务方式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优质的技术服务,使用优质的服务材料与部件,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和部件详见附件【 】
2(乙方应当提供富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工程师来完成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具体工程师名单详见附件【】;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要更换工程师,则乙方应当另行提供技术熟练的工程师,并经甲方同意后更换。
3(乙方承诺合同签订后【 】天内,在【 】设立办事处以保障针对本合同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质量。
4(乙方承诺提供每周【 】天,每天【 】小时的技术服务。 5(乙方设立【】小时热线电话:【 】,工程师随时响应用户发出的质询。
。 第四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的地点:; 2(技术服务的期限:【 】; 3(技术服务的进度详见附件【】;
4(技术服务的质量要求:【 】; 5(技术服务质量的期限要求:如提供技术服务的对象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将出现的故障情况通知乙方。设备发生故障,须乙方工程师现场解决时,到达现场时间【 】市内不超过【 】小时,其余地区不超过【 】小时。故障解决时间,解决问题不超过【】小时,需更换损坏配件的问
题不超过【】小时解决。
第五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 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详见附件【 】 2(提供工作条件:
(1)甲方须保证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需的适当的环境、电力供应篇三:技术服务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 ]
委托方(甲方): 中国电信[ ]公司
受托方(乙方): [ ]
签订时间: [ ]
签订地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
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
或共同受
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
作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
注明
“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
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 网:增值税税率技术服务杂税票)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进度:[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普通/营业税/其他]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并按以下第[ ]种方
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
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5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4.6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
第七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