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与“瞪羚计划”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与“瞪羚计划”企业的筛选标准不同,“瞪羚计划”企业仅以总收入规模和收入/利润增长指标为筛选标准,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除考虑企业的成长情况外,同时将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或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一并纳入。两者名单存在部分重合。
(一)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为:
1.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企业名单,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增长,并且复合增长率排名位于“瞪羚计划”同一收入级别企业的前200名。
(2)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企业;
(3)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4)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名单的企业不再纳入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二)“瞪羚计划”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为:
1.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一年度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一年度实现的技工贸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二、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有什么具体的扶持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贷款贴息比例。将企业贷款贴息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一星级至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分别提高到25%、30%、35%、40%和45%。
二是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企业发生的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给予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和50%的保费补贴;对流动资金贷款参照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企业投标承
接重大建设工程,给予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对企业的息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总额控制。
三、瞪羚重点培育名单多久发布一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名单确定后,新增的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随时补充列入。
瞪羚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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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担保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的担保融资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 担保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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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584%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782%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为3000万元。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和延长担保贷款期限,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二)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贷款,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三)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
第十四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费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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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担保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和贴保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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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贷款贴息详情汇总表;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每年给予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1000万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及补贴时弄虚作假的,在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5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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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担保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 理,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 〔 2009〕 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京 发 〔 2009〕 11号 ) 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预 〔 2006〕 1769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 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的担保融资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 担保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 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 1000万元至 5亿元之间。 其中, 年总收入在 1000万元至 5000万元之间, 收入增长率达到 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 年总收入在 5000万元至 1亿元之间, 收 入增长率达到 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年总收入在 1亿元至 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 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 于 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 园区内、 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 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第八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 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 1.584%的担保费率和 0.3%评审费率,其他企业执行 1.782%的担保 费率和 0.3%评审费率。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 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 20%、 25%、 30%、 35%和 40%。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 50%的贷款贴息,并按 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 “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 担保贷款额为 3000万元。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 100万 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和延长担保贷款期限, 但最高额度不超过 300万元, 最长期限不超过两 年:
(一)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二)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贷款,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三)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60%。
第十四条 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 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 20%的费息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 担保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 于每年 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 ) 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年新名 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 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 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 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应 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和贴保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 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
(八)企业贷款贴息详情汇总表;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 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 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 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 每年给予 新增担保额的 0.25%的担保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 1000万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 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担保期限少于 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
第二十二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 《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 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 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及补贴时弄虚作假的,在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 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 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9年 8月 25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 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07]43号)同时废止。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申请书_221454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申请书
(第 次申请)
__xxxx_担保有限公司:
我公司符合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瞪羚计划”标准,经 _xx_公司评估,信用级别为_xx_,公司信用星级为_ x星级_。我公司已从_xxxx _银行_北京上地支行_支行获得贵公司担保的额度为_xx万元、期限为_xx_年_ x_月_ x_日至_xx_年_ x_月_x_日的“瞪羚计划”专项担保贷款,已向贵公司支付了_xx_万元的担保费。
我公司已向贷款银行支付了_xx_年第_x_季度至_xx_年第_x_季度的贷款利息_ xx_万元。现依据中关村管理委员会为“瞪羚计划”制定的优惠政策,向贵公司提出_xx_%补贴申请,合计人民币_xxx_万元,请予以批准。
xxxxxxxx 公司(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附:已交利息息单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
注:以上申请书和附件一式两份
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审批表
(第 次申请)
名 称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办公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新技术企业 新技术企 网址及 认定时间 业证书号 e-mail地址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国税登记号 地税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总 经 理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基本账户开 基本账户账号 户银行
贷款银行 贷款账户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贴息率 贷款期限
贷款期内交纳利息情况 已申请贴息 本次申请贴息
年 第 季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0
0
0
0 合 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担保公司审核人意见 审核责任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审核部门经理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见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管委会归档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申请书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申请书
(第 次申请)
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我公司符合中关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瞪羚计划”标准,经 _ _公司评估,信用级别为_ _,公司信用星级为_ 星级_。我公司已从_ _银行_北京上地支行_支行获得贵公司担保的额度为_ _万元、期限为_ _年_ _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_日的“瞪羚计划”专项担保贷款,已向贵公司支付了_ _万元的担保费。
我公司已向贷款银行支付了_ _年第_ _季度至_ _年第_ _季度的贷款利息_ _万元。现依据中关村管理委员会为“瞪羚计划”制定的优惠政策,向贵公司提出_ _%补贴申请,合计人民币_ _万元,请予以批准。
公司(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已交利息息单复印件并加盖财务章
注:以上申请书和附件一式两份
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
“瞪羚计划”专项贷款担保贴息审批表
(第 次申请)
名 称
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办公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新技术企业 新技术企 网址及 认定时间 业证书号 e-mail地址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号 国税登记号 地税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总 经 理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基本账户开 基本账户账号 户银行
贷款银行 贷款账户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贴息率 贷款期限
贷款期内交纳利息情况 已申请贴息 本次申请贴息
年 第 季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0
0
0
0 合 计 万元 万元 万元
担保公司审核人意见 审核责任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审核部门经理意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见 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管委会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