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车辆购置及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公司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对于办公车辆的需求也逐渐增加,为使公司办公车辆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管理、充分利用,就公司办公车辆购置和租赁的管理及审批流程制定本办法。
旅行车和客车。不包括工程车、第二条 办公车辆车型包括小轿车、
货车和其他专门从事工程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 公司办公车辆购置和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运营管理部后勤部(以下简称“后勤部”),后勤部必须满足财务批准的购车计划。
第四条 各办公车辆使用单位只能向后勤部提出用车需求,不能直接提出车辆购置计划和租赁计划。
第二章 车辆购置
第五条 办公车辆购置审批流程:
(一)后勤部根据公司用车需要,如需购置车辆则填写《车辆购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购置审批表》”),提出购置方案并正式书面申请。
(二)《购置审批表》首先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三)后勤部将签有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意见的《购置审批表》送运营分管领导,由运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四)后勤部将签有运营分管领导意见的《购置审批表》提交战略投资部,由战略投资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五)后勤部将签有战略投资部负责人意见的《购置审批表》提交财务计划部,由财务计划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六)后勤部将签有财务计划部负责人意见的《购置审批表》提交财务分管领导,由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七)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入下一个流程:
1、购车费用在公司的投资计划范围内,审批同意后,进入购车流程。
2、购车费用在公司的投资计划外,须经公司CEO 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购买流程。
第六条 购置审批流程结束后,如同意购买,后勤部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研并选定车型,然后根据公司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并办齐相关购车手续(包括法律证件和保险等)。
第七条 后勤部将手续齐全的新购车辆与申请单位进行交割,双方签定交接单据和责任书。
第八条 后勤部将车辆交割后,车辆按照《车辆管理办法》等相关车辆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车辆租赁
第九条 办公车辆租赁按租赁时间分为临时租赁、短期租赁和长期
租赁三种。
(一)临时租赁:是指办公车辆租赁时间在三天(含)以内的租赁。
(二)短期租赁:是指办公车辆租赁时间在三天以上至三十天(含)以内的租赁。
(三)长期租赁:是指办公车辆租赁时间在三十天以上的租赁。
第十条 办公车辆租赁按地域分为总部租赁和区域租赁。
(一)总部租赁:是指租赁办公车辆常驻地在北京。
(二)区域租赁:是指租赁办公车辆常驻地不在北京的其他地区。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单位由于自有车辆资源不足,需要临时或长期增加办公车辆,需填写《车辆需求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需求审批表》”),向后勤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后勤部根据需求,对公司办公车辆资源进行综合调剂后,如需租赁,按照时间和地域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总部临时租赁办公车辆流程:由后勤部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并得到同意后进行租赁,后勤部对车辆的租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总部短期租赁办公车辆流程:由后勤部填写《需求审批表》,报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署同意租赁后进行租赁,后勤部对车辆的租赁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区域临时租赁办公车辆流程:用车单位填写《需求审批表》,提出需求,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后勤部,后勤部书面同意临时租赁后,用车单位方可指定人员进行租赁。用车单位必须
[管理]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
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赁、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的租赁、装修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分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机构,分公司,、三级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不得在外单独租赁办公场所。 第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家分支机构分为四类地区~执行不同的租赁、装修标准:
(一)一类地区:北京、上海,
(二)二类地区:天津、浙江、宁波、江苏、苏州、无锡、常州、广东、深圳,
(三)三类地区:山东、青岛、福建、厦门、辽宁、大连、内蒙古、河北、吉林、黑龙江、山西、新疆、湖北、河南、重庆, (四)四类地区:陕西、宁夏、湖南、海南、四川、江西、广西、安徽、云南、甘肃、贵州。
办公用房租赁、装修预算审批流程第二章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租赁、装修,饰,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流程详见费用预算管控SOP流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行集中管理~原则上由二级机构具体实施。对于经营管理完善、管理基础好、费用管控能力强的三级机构~二级机构可在权限内~书面授权其负责选址、签订租赁、装修合同等事宜。三级以下机构无房屋租赁、装修权限。
(二)二级、三级机构迁址均须报总公司发展企划部~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跨本级行政区划迁址需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四级、五级机构在本级行政区划内迁址授权二级机构自行审批~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报总公司备案。上报资料包括:《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草案,、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
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三)二级、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须报总公司审核。其中: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其建筑面积、单位租金及单位建筑面积装修费标准3项指标均在总公司规定标准以内的~总公司授权二级机构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报总公司备案,超过标准的~须在合同签订前1个月以行政公文形式报送总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租赁合同,草案,、装修预算书、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
(四)四级,含四级,以下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由二级机构负责审批。各二级机构应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本管理办法~结合市场及二级机构经营情况制定《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备案~并遵照执行。
(五) 二级机构应及时登记租赁情况和统计机构证照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上报《房产租赁统计情况表》,季报,和《分公司分支机构证照注册与变更登记表》,季报,,并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更新上报《系统内租赁情况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赁的基本要求是:出租方拥有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和租赁许可证或者获得产权方的转租许可,道路通达、交通便捷,三级,含三级,及以上机构应有户外广告及招牌的位置,离银行较近,房屋应满足一般基础设施要求~上下水、电、暖、消防、通风等齐全~公共卫生间、电梯间已装修等。
三级及以上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期一般为3,5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租期一般为2-3年~并应适当考虑营销人力变化可扩租或退租的因素。租赁费和租赁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不得选择酒店、宾馆作为办公营业用房~不得租赁须大规模改造的房屋。
第八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标准包括租赁费和租赁面积两项。
(一)租赁面积:对于新建机构和老机构分别采取总面积指标和人均面积指标进行控制。新建机构设立满3年后转为老机构管理。 (二)租赁费按机构所在地区执行不同的标准。各三级机构及以下机构执行管辖二级机构所在地区标准。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费包括支付给业主的租金及相关的税、费等。物业费、电梯使用费、空调使用费、采暖费、垃圾清运费等与房屋设施使用有关的费用,水、电、煤等,视不同物业情况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计价方式。房屋租赁费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税务发票,物业费等房屋使用费应取得相应发票或收据。
(四)具体租赁费标准如下:
机构类别 租赁面积标准租赁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建筑面积,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二级机构 视当地实际情况单项报批 三级机构 40 35 30 25
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上调标准,报总公司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应控制办公用房面积~根据以实际需求为主、适度前瞻的原则~寻求合适的办公用房。原则上新租赁的办公用房不考虑转租。为提高办公营业用房的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部门以下员工办公用房应采用大开间,敞开式办公区域,。
(六)区域及功能面积标准:
二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客服办公区: 平方米以内,
经理室: 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内勤员工: 人均 ? 。
三级机构主要功能区域使用面积标准:
业务办公区: 平方米以内,
经理室: 平方米以内,不设独立卫生间、休息室,, 内勤员工: 人均 ? 以内,
区域设置: 按营业区功能及业务员人数~按人均 ? 面积~分设为行政区域、接待区域、培训/其他区域。
(七)分支机构现有办公用房原则上维持现状~若分支机构因办公用房租赁面积超标造成固定费用占比偏高~须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匡算必要面积~将超标部分的办公用房退租或转租。
第四章 办公营业用房装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办公用房装修应本着“简洁、实用、必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要求~保持公司统一风格,装修应以人为本~以工作环境能否整合公司管理中的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为准则~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不做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改造~合同中注明租赁到期后需恢复建筑物原貌的~在设计、施工中尽量减少对原有建筑物构造、设施的变动,在进行装修方案设计时应合理划分各部门占用面积~避免出现面积拥挤与浪费并存的现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办公用房装修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装修费包括办公用房改造、装修所投入的所有室内装饰费用~以及现场制作固定家具、门窗、隔断等费用~消防改造、水电安装、照明改造、强电线路铺设费用,空调及通风设施安装、改造费用,电脑网络、电话网络布线的费用,场内背景墙、形象墙、固定展板制作等费用,工程审价费、税金等。
(二)每平方米装修费标准如下:
办公用房类别 装修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二级机构 可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向总公司报批执行标准并备案 三级机构 上述装修费标准为毛坯房的装修标准上限~对于已有装修的房屋~应在标准内进行部分修缮、装修。
(三)装修工程队的选择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具有装修、设计资质的施工队~优胜劣汰。
(四)二级机构对房屋装修建筑主材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进行选定~统一装修风格~控制装修成本。
(五)加强装修工程的监理~通过招标制选择2-3家信誉好、具有装修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统一对辖内装修工程进行监理。 (六)对于装修预算20万元以上,含,的装修工程~二级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计~以审定额进行结算。
第六章 租赁、装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租赁、装修预算方案及合同的草拟~由二级机构,被授权三级机构,办公室组织实施~报总公司总经办、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审核,超权限的~须报CEO审核。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签订租赁、装修合同~应采用集团公司、总公司制订的样本条款~明确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要素。如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赁及装修合同签订后~统一由二级机构办公室管理~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租赁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日内到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租赁费、装修费的支付统一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管理~并须取得合规的租赁、装修发票~严禁以其他发票变通处理。 二级机构财务部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费用摊销账簿中建立、健全有关合同和支付信息~月末按会计原则进行预提和摊销。
租赁费、装修费原则上应由二级机构直接转账支付给对方~因对方原因不能由二级机构财务部直接转账支付的~可以授权受益机构进行支付~但二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应跟踪支付情况~确认对方收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制度的实施~特制定以下处罚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装修,饰,办公营业用房及车辆的~以及在租赁、装修报批过程中故意虚报、瞒报信息资料的~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作出书面批评或通
报批评,擅自超标准租赁、装修的~总公司将按超标金额扣减分支机构可用费用~并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过程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公司造成浪费或损失的~总公司将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机构迁址材料报总公司备案的~总公司将取消管辖分公司自行审批四、五级机构迁址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发展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新设、迁址的请示文,样本,
2、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
3、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4、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5、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样本,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实行设备租赁招(议)标,规范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控制租赁设备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严禁在自有设备闲置的情况下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不含融资租赁。
第四条 设备租赁管理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适用,招(议)标比价,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消耗核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租赁管理体系。禁止非设备业务部门负责设备租赁。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设备租赁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制定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制度。负责单台原值200-3000万元设备租赁审批(3000万元以上报股份公司审批)。负责统筹协调各工程公司之间,与其它集团公司间的设备租赁。
(二)建立设备租赁市场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发布、更新设备租赁指导价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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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单位租赁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单台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下、月租金
1.2万元(含发票、1名司机工资)以上、租期1个月以上的设备租赁审批。组织做好租赁价格市场调查,组织、监督本单位设备租赁招(议)标、租赁限价执行等管理。
(二)掌握本单位设备闲置情况,在集团公司统筹下实施与其它单位间的设备租赁,建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八条 项目部设备部门设备租赁职责
(一)落实执行上级设备租赁管理制度。在做好市场调查和经济比选的前提下,上报设备租赁计划(说明计划完成工程量、使用环境、拟租赁设备、申报租赁单价);负责查验拟租赁设备营业执照、设备产权证明,特种设备还要查安装资质、设备合格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按上级批复组织招(议)标,并执行租赁指导限价。负责设备租赁合同谈判,根据合同评审意见签订并履行合同。
(二)严格按租赁设备签认单(主要项目内容有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进行结算。使用PM系统管理进场租赁设备,及时收集上报租赁设备相关数据。
第三章 租赁流程
第九条 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设备配置方案,调查设备来源并 - 2 -
进行经济对比分析,根据需要提出设备租赁计划报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二)工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综合考虑集团公司内部闲置设备情况,根据权限进行审批。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三)集团公司统筹考虑各工程公司、其它集团公司闲置设备情况进行批复,超出权限的设备租赁计划报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四)项目部根据批复意见组织设备租赁招(议)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
第十条 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收到设备租赁申请报告后必须在三天内完成,超过设定时限未审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设备租赁招(议)标与租赁指导价
第十一条 设备租赁招(议)标
(一)大型设备或批量(5台以上)设备租赁,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实行招(议)标比价。综合考虑设备的规格、生产能力、新旧程度、技术安全性能、租赁单价及其它费用等因素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二)根据上级批复意见,项目部招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招(议)标,在上级纪委或项目部纪工委全程监督下进行。
(三)招(议)标应明确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租赁时间、租用地点、计价结算方式、油料供应方式、提供司机人员数量、发票提供、进退场安拆、支付方式、合同范本等内容,评标标准应以报价为主要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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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赁设备指导价由集团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发布。
第十三条 租赁单价的确定:招(议)标价格低于指导价的,按招(议)标价格执行;超过指导价的,重新招(议)标或按审批权限由上级设备部门审批。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租赁设备必须先审批后租赁,先签合同后进场。
第十五条 量化计价,消耗核算。租赁设备计价方式应优先采取工程量法;不宜采取工程量法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台班租赁、月租等方式,但必须以降低设备租赁费用为目的。
租赁设备实行单机核算。项目部应建立台账,根据合同约定,需扣除出租方相关费用的,应由设备部门在办理结算时进行扣除。
第十六条 设备租赁合同使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附件1),并将设备租赁合同上传合同管理系统评审后签订。特殊情况需变动合同内容的,应报上级设备部门和法律合规部备案,不得擅自拟定其他不规范的文本。
第六章 租赁设备使用与结算
第十七条 租赁设备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项目部统一印制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附件2),租赁设备登记实行“日清”原则:逐日登记完成工作量、单位工程具体部位、工作台班和小时(按台班计费的设备,正常情况下每月不得少于25个台班;按月计费的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8天。因出租方原因设备不能按时运转工作,按耽误的实际台班数或天数扣减租赁费)。签认单由现场技术人员、设备使用方、设备司机三方签认,签认单是设备部门办理结算的直接凭证。没有完成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内容 - 4 -
的签认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结算坚持“月结”原则:项目部按月回收签认单,对每台设备按合同进行月结算,汇总完成工程量、工作台班、租赁费作为结算对账依据(附件3)。租赁费结算要有三方签认的签认单作附件。使用统一的带条码的PM管理系统制作的单据作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执行公司财函【2014】72号《关于规范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科目记录设备租赁在相应发票等票据未收到时暂估债务款项,以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成本和负债。
第二十条 设备退场与末次结算。租赁设备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清退,办理末次结算手续。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计划、财务、物设、安质等部门对出租方使用的材料、借款、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出租方授权人确认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劳务单价中已包含机械费的,应由施工队提供设备;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临时提供设备的,项目部计划部门应依据设备调度、设备部门提供的设备使用、结算依据,在每月对劳务队计价结算时及时扣除设备租赁费。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租赁
(一)特种设备出租方应选择有资质,管理较规范的企业。租赁的特种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 - 5 -
的签认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结算坚持“月结”原则:项目部按月回收签认单,对每台设备按合同进行月结算,汇总完成工程量、工作台班、租赁费作为结算对账依据(附件3)。租赁费结算要有三方签认的签认单作附件。使用统一的带条码的PM管理系统制作的单据作结算凭证。
第十九条 结算与支付执行公司财函【2014】72号《关于规范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科目记录设备租赁在相应发票等票据未收到时暂估债务款项,以准确反映工程实际成本和负债。
第二十条 设备退场与末次结算。租赁设备不再使用时应及时清退,办理末次结算手续。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计划、财务、物设、安质等部门对出租方使用的材料、借款、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出租方授权人确认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劳务合同劳务单价中已包含机械费的,应由施工队提供设备;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临时提供设备的,项目部计划部门应依据设备调度、设备部门提供的设备使用、结算依据,在每月对劳务队计价结算时及时扣除设备租赁费。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租赁
(一)特种设备出租方应选择有资质,管理较规范的企业。租赁的特种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
(二)租赁期间出租方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必须在有效期 - 5 -
内。
(三)出租方设备操作人员须责任心强,技术娴熟,经验丰富并持有有效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严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备安拆及取得设备使用许可证费用及相关风险须包含在设备租赁费内,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租赁设备应纳入内部设备管理,项目部组织进场验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得以租代管。项目部负责租赁设备安全管控,督促检查出租方加强设备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人员管理,保证使用安全,满足文明施工要求,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自有设备对外租赁的,参照本办法对应权限执行。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租赁设备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设备运输物资部负责解释。原设运物【2013】57号文《设备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2:租赁设备使用签认单
附件3:租赁设备结算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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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 《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 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4号线西延线二标段项目部
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科学、合理、高效的使用社会资源,规范项目部设备租赁行为,加强设备租赁及其计量管理工作,明确设备租赁中责任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设备租赁工作有序受控,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备租赁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设备租赁的主管部门为项目部设备物资科。项目部设备物资科代表项目部履行租赁设备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 项目部要求自行配置的设备资源,必须按项目部资源配置管理办法规定和程序向项目部提出配置申请(配置申请中必须注明拟订使用设备的型号或生产能力及使用时间段和时长),项目部物资设备科根据项目部设备资源状况提交配置方案报项目部领导审批。经过项目部批准的设备租赁,由物设科按程序在项目部设备租赁资源库中组织外租。
第四条 设备租赁合格供方调查、评审:由物设科组织设备租赁供方调查、评审、评价,上报项目部审批,经过项目部审批同意的合格供方才可与其发生租赁业务关系。项目部建立设
备租赁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合格供方的后继评价:项目部每年的6月30日前及12月30日前组织物设科对设备租赁合格供方进行评价,对合格供方的租赁价格、设备状况、信誉、服务等相关方面进行评价,对信誉差的出租方直接剔除出合格供方名单。凡是被项目部列为不合格供方的出租方,任何单位不得与其继续合作;对信誉好、服务好、价格优的出租方继续保留。物设科可在合格供方名单外发掘更优的设备出租方,组织调查评审后向项目部推荐,经项目部审批后可列为施工处的合格供方。
第三章 设备租赁的实施程序
第五条 物设科在收到项目部的设备配置批复(采用租赁的批复意见)后,填报设备租赁立项审批表(附表三)会同经管
领导,物设科在收到同意租赁的批准意科联合审批后报项目部
见后方可开展设备租赁工作。
第六条 租赁设备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采用比价或招标方式在项目部的设备租赁合格供方中选择设备的出租方,如果项目部的合格供方(特殊设备)满足不了物设科的需要而又有其他租赁途径的,必须书面报告项目部领导,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在合格供方外租赁其需求的设备。招标或比价基础工作由物设科与监察科一起开展,由物设科主管领导、经管科、财务科、监察科等对招标或比价情况进行评审,择优选择合格供方。
第七条 物设科根据招标或比价结果选定设备租赁合格供
方后,与经管科、监察科一起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谈判纪要。合同谈判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工程实际,设备租赁应尽量按工程量计价。
2、如工程量不饱和,则宜采用月租费用包干的方式,其租赁单价不得高于附件一中的指导价。
3、月租的设备应能随时满足项目部工程施工需要,并尽量避免产生额外的超时费用。
4、如采用月租的设备又限定了每月的作业时间,超时费用的结算不能简单地按照总租金除限定时间为超时的单价,而应当在与出租方合理介定固定费用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合理确认超时单价。
5、在降低其超时单价的同时必须对租赁费用进行封顶,注明每月最高结算租赁费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总额的40%。
第八条 合同谈判后形成书面的合同文本初稿,填报设备租赁合同审批表后(附表四)与招标或比价资料一起上报物设科,由物设科会同经管科联合审核后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待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与出租方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租赁单价:项目部下发设备租赁指导价(详见附件第九条
一),物设科的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指导价,特殊情况及在指导价格表中未列出的报项目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
第四章 租赁设备计量管理
第十条 准确计量租赁设备的工作时间(或产量)是结算租
赁费用的基础,也是确保项目部利益不受损害的关键。
第十一条 物设科对租赁设备台时签认人员的确认:由各队(厂)或调度室以书面的形式向物设科上报租赁设备有签认权限的人员,并附上本人签名笔迹,经物设科审查合格后,确认授权签认人员。当签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并及时重新确定。对非授权人员的签字,审核时将不予认可,其责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设备使用单位(队、厂)和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台时签认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设备名称、型号、编号、使用日期、工作内容、使用单位、工作起始时间(具体划分)、工作台时及驾驶人员和使用人员签章等。
第十三条 台时的签认必须是当班使用签认,每次工作开始至工作结束为一次签认单元,对于缺乏第十三条所述内容的签认单,结算时不予认可,其后果由签认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不负责任的签认,一经查实其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和签认人各承担一半。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水电七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严处,对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油料由项目部承担的租赁设备,物设科应根据实际制定严格的油料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油料管理失控。
第十六条 物设科必须每月统计租赁设备的油料使用量,计算其单位台时油料消耗。并与物设科自有(租赁)的其它同类机型进行对照,如物设科无相同类机型,则可参照其功率及燃油消耗率进行核算。如发现油料超耗或低耗则应查证其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油料的加注必须有出租方授权的人员签认。
第十七条 对于在工地上长时间运转(超过半小时以上),但又没有投入工作的租赁设备,物设科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要求该设备停止运转,减少燃油的浪费消耗,同时其运转时间不得认可。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部经营管理科为租赁设备结算的归口管理
物设科负责原始单据的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 租赁费用结算单应由物设科进行审核会签。
第二十条 结算单使用经管部统一格式的工程结算单,按工程结算程序进行结算。结算单分别送经管部和财务部作为资金结算凭据,送财务部的结算单还应附原始签认单据,送物设科作为租赁台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表报送:月报,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累计报送设备租赁统计表(附件五)。分别报送项目部物设科、经管科、财务科,报表上交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
第七章 进退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设备进场,物设科必须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按租赁合同条款对设备进行鉴定、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外观检验及各种技术性能指标的检定。
第二十三条 物设科每月应会同其他部门对租入设备进行评估,具体对设备状况满足工程的程度、使用成本及经济性等的评估,对于状况差、使用效率低没有达到租赁预期效果的设备提出退场意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作退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应按合同要求对其退场的租赁设备进行鉴定,验收程序及内容同进场验收相同。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均需严格执行,项目部将不定期检查。不按文件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出,对该物设科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租赁立项审批的,每发生一起,对物设科处罚5000元,对物设科长罚1000元,同时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扣1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租赁招标或比价及合同谈判,对没有经过施工处审批同意就签订租赁合同的,每发生一起处罚物设科5000元,对物设科长处罚1000元,同时在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扣1分。
第二十九条 物设科必须严格控制租赁单价,对租赁单价超过指导价又没有按规定上报项目部审批的,每发生一起处罚物设
科5000元,对物设科长处罚1000元,同时在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扣1分。
第三十条 物设科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设备租赁统计报表,对逾期未报回的,对物设科长处罚100元,同时在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扣1分;对上报情况统计不真实的处以物设科科长100元/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项目部。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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