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独山子区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保证器材的安全使用,根据《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建设局负责我区政府投资的室外健身器材安装管理及维护工作。各街道办负责提供安装建议和日常巡检工作。
第三条 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实施办法:
1、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汇总各街道办提交的安装建议,并进行现场察看,了解周围居民居住情况,根据小区特点,制定健身器材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设置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3、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与中标单位签订室外健身器材购销合同,约定到货时间,施工时中标单位有专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4、器材到货后,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安排市政维护班进行安装;
5、安装完成,由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安装的健身器材进行综合验收,并填写验收意见;
6、对安装时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签证,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7、按照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价格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进行资金申请并付款。
第四条 室外健身器材维修实施办法:
1、建设局(环卫处)派专人负责,对全区的政府投资室外健身器材进行维修。
2、建设局(环卫处)安排专人每周对安装的健身器材进行逐个巡检,发现有损坏、丢失的配件,在一天内及时维修完毕。
3、环卫处每次巡检做好巡检记录,对丢失、损坏的没有库存的配件及时与市政工程管理处联系。
4、建设局(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与健身器材厂家联系,对所缺器材配件进行采购;
第五条 健身器材安装地点要设置告示牌,告示牌上注明用法及注意事项,如:1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时;2对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适用时,如需要照管的老人、幼儿、病人、残疾人等;3需要对运动锻炼的人数和质量进行限制时;4需要对竞技练习、特殊技巧等运动形式或运动强度的锻炼进行限制时;5其他需要警示的内容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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