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一点:价格涨幅或者跌幅量的尺度(100元),后面还有话吗?(1)涨幅或者跌幅在100元之内合同执行、超过100元合同不执行,(2)超过100元怎么办,(3)这些条款都注明了,就得按以下办了
1、甲、乙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因为合同内容签订的周全,考虑了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的因素,并且有价格涨幅或者跌幅量的尺度(100元),双方又有违约金的处置办法,这里还应该明确一点;“乙急速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乙向甲汇去定金80万元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果在,那合同就更成立了。
2、乙与丙丁签订的合同也成立,理由与上述合同内容一致;
3、乙因无法履行合同分别被丙丁追索,这是在情理之中,丙丁追索的对,符合合同约定精神;
4、钢材价格涨至每吨3500元,甲收到定金后如数退还80万元,不对,最低是160万元,(违约人应该得到的惩罚),如果还有其他违约条款应然执行。
1.甲乙合同是有效的,2007年7月市场价格涨幅或者跌幅不超过100元,将按每吨2500元旅行这条属于对于市场变动的估计,是甲方的合理期待,只要乙方同意,该条款自然生效.合同还约定,在2007年7月双方就合同中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时,乙方应预付定金80万元 合同中的价款为2500*1000=250万而<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80万的定金数额超过了百分之二十,所以定金条款这条无效,定金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生效. 2.甲不能供货或者丙丁中途退货均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合同具有相对性故乙与丙丁的合同对甲没有约束力,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主合同的生效,所以乙和丙丁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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