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犯罪事实立案(以下简称以事立案),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管辖范围,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案件,所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经过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
(一)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
(二)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三)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第四条 侦查人员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
第五条 经过侦查,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有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制作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
第六条 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不得对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对象的财产。
第七条 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不需要另行立案,直接转为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证据的阶段,依法全面使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是县处级以上干部,或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过侦查,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终止侦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确定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第九条 立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侦查终结,应当报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采取以事立案方式侦查的案件,应当分别在作出立案、终止侦查和侦查终结决定后的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重大案件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特大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以事立案的案件应当纳入检察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班主任工作计划|
学校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
德育工作计划|
班级工作计划|
教师工作计划|
幼儿园工作计划|
安全工作计划|
卫生工作计划|
个人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书|
工会工作计划|
团委团支部工作计划|
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
销售工作计划|
后勤工作计划|
其他工作计划|
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工作计划|
行政工作计划|
学习计划|
培训工作计划|
下半年工作计划|
学生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表|
医务工作计划|
少先队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范文|
暑假计划|
社区工作计划|
办公室工作计划|
医院工作计划|
农村农业工作计划|
部门工作计划|
机关单位工作计划|
寒假计划|
学期工作计划|
编辑工作计划|
大学生工作计划|
司法工作计划|
律师工作计划|
顾问工作计划|
导游工作计划|
药师工作计划|
护师工作计划|
护士工作计划|
护理工作计划|
人事工作计划|
前台工作计划|
客服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工作计划|
助理工作计划|
秘书工作计划|
工作者工作计划|
保安工作计划|
服务员工作计划|
营业员工作计划|
营销工作计划|
话务员工作计划|
业务员工作计划|
采购工作计划|
招标工作计划|
科研工作计划|
技术工作计划|
美工工作计划|
设计师工作计划|
工程师工作计划|
会计工作计划|
出纳工作计划|
审计工作计划|
经济师工作计划|
公司企业工作计划|
项目工作计划|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