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社会资源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监狱应多与社会帮教组织开展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狱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改变过去被动接受社会帮教的模式,根据监狱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社会组织、团体有监狱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他们对社会的需求了解知道社会急需什么样的人才,便于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二是社会组织、团体有相当雄厚的师资队伍,能够向监狱提供相对多的技术支持;三是社会组织、团体与企事业接触相对紧密能够为罪犯出狱后联系工作,巩固罪犯在监狱中的技术学习,为罪犯提供谋生的机会,从而提高教育的效果,为社会提供稳定因素。从我国的社会实践来看,假释、缓刑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而且都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即使是监狱犯人,监狱外的学校也会进入监狱协助进行社会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等,并不是完全依*监狱来完成这样的工作。就外国的实践来看,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很早就介入到了监狱的工作中,出狱人在社会团体的照顾之下逐渐地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公司、企业到监狱中招收技术上合格的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比较轻而刑罚也很轻缓的人在社区中有关人员的监督之下进行社会服务,接受社区矫正。有些国家里还实行监狱罪犯自治的制度。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明确地说明,行刑社会化的主体不仅仅是监狱,而且包括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二)建立减刑的考验期制度
减刑的考验期的设计要合理,要与计分、评奖相配合,要与下一次减刑的考核期基本衔接。不要让罪犯有过长的不受约束的时间。让罪犯时刻担心减刑被撤,他就会时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纪、积极改造,从而养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到社会上也会自觉遵纪守法,达到改造的目的。考验期内违纪要根据违纪的情形扣除减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给予罪犯改过的机会。如果考验期内有值得恢复减刑的机会,设置条件还要恢复,考验期结束后由监狱向法院呈报减刑确认材料。
(三)将减刑制度改变为虚拟减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应轻易改变,轻易的改变原判刑期对法律不严肃。将目前的减刑时间改变为减少在狱内服刑或者在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时间,让减刑幅度变为提前出监的幅度,类似假释,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并不是对原判刑罚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上变更行刑方式,在不改变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况下,给罪犯提前适应社会的机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也有作用。将减刑的时间作为考验期或者在半开放或者开放监狱服刑的时间,让罪犯充分的在有监管或者帮助的情况下接触社会,有利于罪犯的回归,俗话说:“扶上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于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理论认识的模糊,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具体执法部门的顾虑,监督机制的缺陷,导致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监狱、法院在刑罚执行中的主观意识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这种主观认识偏差的具体表现)和假释考验期内监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够落实、失控现象时有发生所致。
依法、稳妥的扩大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面,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行刑观念,提高思想认识,逐步改变以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传统理念和习惯做法、控制减刑比例,扩大假释适用量。二是加强对假释实质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过《再犯罪预测量表》的运用,提高对罪犯假释、监外执行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预测的准确性与可*性。三是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沟通。特别是加强同社区矫正部门的联系。保证假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督,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中的作用
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当前要重点解决一些监狱中劳动中存在的重监狱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向改造功能的归位。要通过劳动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同时学会和掌握一技之长。劳动的改造功能仅*强制手段是实现不了的,关键是要使罪犯对劳动有积极的认同感,提高其参与的主动性。如果单纯为了追求监狱的经济效益,让罪犯进行长时间,超体力劳动,不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损害监狱机关的形象,而且会使罪犯对劳动产生厌恶、恐惧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发生严重背离。各地应科学选择劳动项目,突出矫治和习艺功能,合理制定劳动指标,努力改善劳动环境,认真落实劳保措施,增加劳动习艺成分。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让罪犯看到劳动的报酬和好处,将来出狱后才能*劳动自食其力,同时劳动报酬也能解决罪犯出狱后短期的生活来源。促使罪犯由强制劳动向自觉自愿参加劳动转变,使劳动真正成为改造手段。
对罪犯收押工作坚持“四个严格”和“四个及时”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收监、严格按照收押范围进行收监、严格审查收监罪犯法律文书、严格按照程序对收监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罪犯收监后48小时内及时完成《入监登记表》和《罪犯体貌特征表》两表的填写,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收监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辨认照相工作,及时把相关资料整理建档,月内完成罪犯信息录入软件工作。近年来没有发生收押法律文书不全收押和错误收押现象。
罪犯释放工作,坚持认真落实分监区、监区、监狱“三级把关”制度、罪犯释放预报制度、罪犯释放信息“两相符”制度、罪犯刑释放前的个别谈话教育制度等。分监区、监区提前三个月核对罪犯姓名、刑期、籍贯、家庭住址等情况,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开展出监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录入刑释人员登记软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至罪犯原户籍的的相关部门。无超期羁押或提前释放现象发生。
监狱认真贯彻落实宽严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严格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坚持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三审二示”制度,主动邀请驻监检察室参与监督,做到考核公正,实体、程序合法,条件、程序、结果公开,对罪犯提出申请复议等个案,各级评审小组和监狱评审委员会都按法定程序给予认真复核,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结果,做好解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审核,坚持书面审核与实质审核相结合,各种呈报材料要求齐全、记载完整,罪犯的改造表现认定通过与报减罪犯个别谈话、其他罪犯调查证明、分监区管理民警证明等相互认证,确保呈报材料真实、过硬。同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工作。
对罪犯保外就医,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对危重病犯及时启用紧急保外程序,做到应保尽保。对即将到续保期限的保外罪犯,监狱坚持派人或委托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考察,对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办理收监手续。对所有初次获得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坚持派员将罪犯送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付执行手续,防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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