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有真实的借款事实发生的话,因为当时没有写借条,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写一张与实际借款事实相符的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补写,债权人应该搜集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存在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回单、借款时的证明人、QQ或微信交流的记录等,并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催讨。
如果有手中有借据,可以做为诉讼时的证据。胜诉后,如果a仍不偿还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如果借据中,有a的签字以及还款日期,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样诉讼效率较高。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89条至第19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第215条至第2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据。)
收集有效证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通讯聊天记录等等。能协商最好,不行就只有走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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