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与欠条的外延不同
(1)借条记载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证明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合同之债。一般于借款出借之时签订,借条会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日期等等与借款有关的事项。部分有担保的借款,借条中也会注明借款担保的条款,包括保证人或抵押物等。总之,借条是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明文件。
(2)欠条记载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基础法律事实多种多样,不一定是合同之债,也有可能是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不管这种基础法律事实是什么,在欠条形成的同时,他都转变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
综上可以看出,借款必然是一种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欠款的外延要大于借款。
2、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
(1)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这3年的起算点是从借款到期之日后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借款期限的借条,一般从债权人主张还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所以对于既没有借款期限又没有主张归还借款的借条来说,其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二十年,从借条签订之日起计算。
(2)欠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也是3年,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为期满之日。主要不同的是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欠条形成之日。这主要是因为欠条为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证明,债权人在债权确认后即应积极行使权利,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欠条形成之日。
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借条是出借款项而形成的债权凭证,欠条多为出售货物而形成的债权凭证,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权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确定,因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等于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限界满之次日,对此应无争执。此种情况下,借条和欠条是没有区别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就是说如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呢?笔者试作如下分析: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第一次要款被拒绝就应当视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诉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次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笔者认为,所谓“欠”,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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