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系(以下简称乙方),现委托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安排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实习。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协调后,委托甲方安排乙方学生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以管理为主的实习工作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 专业学生 名。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学生的能力、表现调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学生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学生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学生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组织落实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实习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及考核。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学生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辅导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学生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实习津贴
甲方提供乙方学生在工作时间内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交通费 元;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实习津贴 元。
第七条 实习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乙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学生获同意后,可告知甲方解除实习合同:(1)因身体原因(需有相关证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实习合同约定支付实习津贴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出实习,需在两周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学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甲方请假。
二、乙方学生若参加有关活动,可凭乙方出具的有关证明,事前向甲方请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学生赴外地(出上海市)实习,须经乙方同意。
第九条 违反实习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实习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各方约定的事项,经协商后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附注
甲方(盖章): 实习地址: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学院地址:漠河路800号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附:实习学生名单
姓名 性别 专业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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