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无特殊规定。
第一、《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都没有关于孕妇事假的特别规定,应该按照你公司的一般事假规定处理。
第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四、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你如果确实有别的事请假,又不想被扣工资,可以想办法请病假,这样可以享受部分工资待遇。希望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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