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一读者昨日来电问,他现在的劳动合同期已满。但用人单位未与他续签劳动合同,问如果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没签劳动合同可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老蒋咨询了相关人士,现回复如下: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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