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提出动议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在以下情况下,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的;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欺骗、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如果用人单位一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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