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其中 2011年 1月 1日至1011 年 7月 1日为试用期),协议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生产运作工作,乙方的职务为副总经理,乙方工作地点为凤岗镇五联石头岭工业区。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
因乙方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按照正常时间计算,按照不定时工时制度实行,甲方可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定乙方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工作报酬
(一)、甲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1万元人民币,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乙方享有按每月利润提成5%的分红权利。(仅限于乙方管理甲方的模具钢材、模胚生产期间的营业所得利润;甲方做夹治具部门的营业所得利润、甲方生产委外的营业所得利润、甲方其他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营业所得利润不算在内,不作为乙方利润分红基数)
(三)、甲方月生产总值连续六个月每月营业额达到600万或者年生产营业额达到7200万(仅限于乙方管理甲方的模具钢材、模胚生产期间的营业额;甲方做夹治具部门的营业额、甲方生产委外的营业额、甲方其他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所产生的营业额不算在内,营业所得利润不作为乙方利润分红基数,或者入股前提条件),乙方可以提出利润分红10%,或者在甲方资产按实际情况依法评估后,购买甲方10%的股份,依法定程序成为甲方的新股东,此时不再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 6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8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9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 7 )、( 8 )、(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 7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甲方按照第(3)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在工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甲方最后实际发放乙方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1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2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3 )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本 合同无法履行的。
4 .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1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2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3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 5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 6 )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 7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 8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 8 )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 1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2 )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3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5 )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 .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 . 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 1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 2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3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 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 5 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甲方中途无故解雇乙方的,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2万元。(包括所有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在内)
(五)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 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 。
2 . 。
3 . 。
4 . 。
5 . 。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