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抄送下级。请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时不得同时抄送下级,以免造成工作混乱,更不能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上级机关未批准和批复的事项。
2.不越级请示。这一点,请示与其他行政公文是一样的。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必须越级请示时,要同时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除个别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一般不直接呈送给领导个人。
3.单头请示。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关机关。这就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4.一文一事。一份请示只能写一件事,这是《办法》所规定的,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就可能导致受文机关无法批复。
注:如果附件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主题词可放在附件的后面;如果附件不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主题词应放在公文正文的最后,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出公文的发文字号,字号后接着标识“附件”或者“附件及序号”,如本格式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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