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楼上说得对,这是公文格式,是规定。
第二,为什么要规定一事一请?主要是考虑效率问题。凡请必复,对于请示公文处理程序为:
1、收文、拟办、分签;
2、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如涉及其他部分,还必须会商;
3、主管领导审定,重要事项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可以看出,公文处理程序本来就比较繁锁。如果一文多请的话,涉及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会更多,因而处理的时间会拖得很长,从而影响到办事效率。
规定
公文的格式要求,不可挑战的.因为公文就讲究这个,有它的道理,比如“请示”,两件事只批一件怎么办?那就不好操作了。
领导好批示,一个请示里面如果有多个事项,可能有的事项只用副总签字就行,有的事项可能要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不好操作,并且如果多个事项,有的事项领导同意办,有的事项领导不同意办,领导写批示很麻烦,也不好存档备案,再者领导一般都很忙,事项多了,有的批掉了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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