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建立企业年金来替代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企业借建立企业年金之名,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三款所说的集体协商机制是指集体合同谈判制度。企业年金合同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中国养老金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中国养老金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如需转载,请与banker08@163.com联系;经许可后转载务必请注明出处,并添加源链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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