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是指在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的修改,根据修改内容规定分为: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引导性局部修改、限制性局部修改、勘误性局部修正四种类型。
(一)原则禁止性局部修改
1、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站场用地和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用地,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局部修改。
2、红线(道路)、绿线(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蓝线(河湖、水系)、紫线(文物古迹)必须严格控制,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控制范围中的各类用地与道路红线控制,应按保护规划执行。
3、各类保护区内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建筑高度控制应保证城市景观、视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机场净空的要求,保护传统的城市街道对景建筑;各级文物建筑周围应严格遵守保护规定所划定的建筑高度控制线。
4、经国土资源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公示指标原则上不得由业主申请修改。
(二)引导性局部修改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局部修改:
(1)住宅用地局部修改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2)中心城区范围内住宅用地局部修改为商业办公用地,且对周边无不良影响和不超出技术规定要求的;
(3)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保留的工业用地,周边为居住用地的,将工业用地局部修改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4)经相关权益方协商同意,局部修改相邻地块边界的;
(5)经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对交通和市政等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进行局部修改,且符合相关专业系统规划、满足功能和服务半径要求的。
2、符合居住容积率密度分区范围内的修改。
3、在规划建筑总量平衡的前提下,进行自身用地红线内规划建筑容量转移,且满足日照、绿化等环境和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除外)。
4、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机场净空、微波通道等)、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工业、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地块建筑高度、密度的。
5、政府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实施而主动局部修改红线、蓝线、黄线(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局部修改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道路不含城市主次干道调整)。
6、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限制性局部修改:除上述原则禁止性修改、引导性修改之外的修改。
(四)勘误性局部修正:已做出行政审批的出图表达错误或信息误差等技术性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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