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 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 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 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1. 证人证言。
2. 书证、物证。
3. 视听资料。
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 律 师 咨询请到:http://tieba.baidu.com/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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