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 主管司法局的设立审查意见
二、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 开办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二)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
(三)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 推举负责人决议
(五)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六)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七) 《章程》、《合伙协议》
(八) 验资报告
(九) 办公场地租赁协议
(十) 发起人个人材料
1、 简历;
2、 身份证复印件;
3、 学历证复印件;
4、 律师资格复印件;
5、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 从事律师职业前情况证明;
7、 发起人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8、 离所证明;
9、 未受行政处罚及符合五年执业年限条件的声明原件;
10、 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保证书原件
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向办案部门申请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但是申请书必须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因为律师是在履行职务,而非是律师的个人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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