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推荐 ;外。”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E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审t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U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晦j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棚j请复议”。 对此,曾有人提出异议。认,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一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那就等于无端地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六十日复议申请期限减少了四十五日,并且无端地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申请途径的选择权。这显然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为什么要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为“六十日”?又为什么要把申请法维为共限情样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九十日”又显得太长,失去了行政复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特性,且申请复议的期限与起诉期限等长,就意味着一旦丧失复议申请权,同时也就丧失了诉权,亦即丧失了司法救济这一最终的救济途径,更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滋毅益。因此,为了既能及氓快捷地熬决行政争议,又能有磺黼护申谗人的合法权益渤定为锈撇是复讨论研究,多数同志认为:规定为“十五日”显得太短,申请人很容易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超过“十五日”而丧失行政复议的申请权(实践中曾......(本文共计2页) 如何获取本文>>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