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认定虚开税款的数额和犯罪情节。按照原不恰当地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用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的犯罪分子不论是否构成共犯,均应当对同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3、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明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是也要注意,按照原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将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综上,您所说的这家公司的行为我认为属于“特别巨大”。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