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票据外,必须按下列规定使用,不得互混(代)用。
1,行政性收费,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行政性收费
收款收据》;
2.事业性收费,使用盖有“×××财政局(厅)票据监制章的《xx省事业性
收费收款收据》;
3.各种专项收费一律使用盖有“xx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由省财政厅印制
的《xx省×××专项收款收据》。
三类收费票据均可分为统一票据(票据编号前加“统“字)和专业票据(票据编
号前加“专”字)两种形式,专业票据还可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