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观点:
劳动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所列举的情形,可以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必须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即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对辞退职工负举证责任。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形的,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马上解除。另外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有违法违纪等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单位可以马上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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