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算是违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且你们劳动合同约定的“任何乙方均可提前7日发出书面通知撤销本协议”的条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申请仲裁。
2、不可以,发出时间应为通知函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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