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权委托书,按手印的复印件法律效力不确定,如果对方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认可原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法院对此只是考虑使用,一般来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亲眼见,有效无效主要看是做什么用,如果是起诉法院,那么无用,如果是去交些罚款啊是有用的!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一般来说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是复印件除非对方承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 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该项规定并未否认复印书证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因此,对于复印书证,人民法院具有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进一步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虽然该条采用了否定句式,却也在事实上承认,一、复制件提供人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的;二、具有其他材料相互印证的;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对于复印证据效力的认定趋于谨慎。首先是第六十五条关于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的认定规则,在第一项中就要求对“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却没有规定如果是复印件的情况,如何认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依据该条根本不将复印证据作为证据处理,而直接否认其真实性。虽然第六十六条要求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但该规定未对法院因前条规定产生的逻辑结论造成有利影响。 第六十九条又进一步强调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证据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证据规定》未对《民诉意见》78条的规定做进一步的规范和释明,这些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法院片面否定复印件证明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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