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必须是本人和两个担保人同时到场。
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财产担保和信誉担保。两个担保人必须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不能一个人用财产一个人用信誉担保。
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1、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2、《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3、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二、详情
【1】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2】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略,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3】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派遣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之间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提交材料可参看北京长安公证处网站上的说明:
■ 申办《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资助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资助方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除外);
二.留学人员以及其保证人的身份证件、保证人担保资信证明(包括银行存款单、不动产或机动车所有权证、人事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等);
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四.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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