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公司根本不算在发行人上市的体系内,所以3号意见指的是合并情况。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如果仅仅是参股,不会对发行人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不存在主营业务发生改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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