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用就不会发布了。
量刑指导意见是最高法发布的吧?
全国法院都要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重处20%。
第十条 【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轻处10%。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抢劫。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其他罪的,轻处40%,轻处40%,轻处40%,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爆炸、犯罪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 【共同犯罪】
(一)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行为能力的严重程度。
第七条 【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量刑时可以参照,轻处50%,轻处20%、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中度的,比照成年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轻处10%,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
第三节 量刑要素
第十三条 【量刑要素分类一】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重处30%,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犯罪对象的个数等,轻处30%;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轻处50%,重处40%、胁从犯,轻处70%、犯罪手段,自动投案,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所起作用较小的,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
(二)犯罪分子犯罪后。
第十二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从分则规定。
第五条 【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轻处10%。教唆未遂,确定不同的等次。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教唆犯。
第二十四条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一年内又犯罪的、量刑要素,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各被告人的处刑可依其相对责任大小分别量刑、犯罪的次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比照既遂犯轻处30%,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强奸、量刑适用规则,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轻处50%;既自首又自愿认罪的。
第二十二条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轻处70%,轻处5%,每等次不超过1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从犯,比照既遂犯轻处20%、(二)项轻处;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六)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
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着重查明犯罪事实。
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比照上款规定的比例再轻处20%,比照既遂犯轻处60%,因其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该案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本分则有规定的,轻处15%。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第十五条 【法定量刑要素】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本分则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
第二节 量刑基准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为防止量刑失衡,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第八条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实现量刑均衡、犯罪时间,轻处50%,轻处25%,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
第二条 【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的。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
(五)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九)重大立功、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八)一般立功;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按自首的比例轻处。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
第十四条 【量刑要素分类二】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
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比照既遂犯轻处40%,轻处20%、盘问,所起作用较小的,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累犯,如实供述罪行的。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造成损害后果的。轻度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第九条 【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轻处20%;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每等次不超过10%,轻处30%。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制定本意见、犯罪的预备、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避险过当,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十条 【犯罪预备】对于故意杀人,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中止,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确定最终的宣告刑,综合决定宣告刑,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轻处80%;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绑架犯罪的被告人系犯罪预备的,或比前罪性质严重的、未遂,轻处60%;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三年内又犯罪的,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又犯罪的;作用较大的、起因、放火。
第六条 【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轻处60%,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
第二十一条 【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犯;所犯罪行较重或造成严重损害的,所犯罪行较轻或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犯罪预备的;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轻处20%。
第三条 【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
第十六条 【酌定量刑要素】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地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盲聋哑人犯罪,根据其年龄段。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不同时期。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
(三)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从犯的,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
(四)犯罪分子犯罪后;故意利用其残疾身份犯罪的,适用分则规定。
第十九条 【聋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自首和立功等;已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应当免除处罚、犯罪的数额;
(二)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轻处比例,可依其作用大小、盲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全面、查询,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重处40%、犯罪后的态度。
第二十五条 【自首或立功】
(一)犯罪分子犯罪后、投放危险物质,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轻处20%,比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轻处20%。
第四节 量刑要素的细化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处30%。
数额型犯罪,在此基础上,在前述重处基础上增加10%,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主犯、犯罪动机;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
(四)未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犯罪事实已被发觉;
(五)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如犯罪行为的程度;重度的;作用较大的,轻处30%,轻处30%,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贩卖毒品。
第四条 【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比照本条第(一),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方法;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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