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行为主要是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查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若行政机关发现信访内容失实或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处理的,则答复信访人按此前有关部门已作出的决定办;若发现信访内容属实或涉及有关机关未依法行政的,则建议有权处理的工作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办理或纠正。据此,本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行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仅是行政主体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其观念的行为,其意图是告诉相对人关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信息,并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信访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息诉罢访协议等信访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困难信访人的信访救助制度。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七章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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