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
只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才可到 房屋租赁管理所 查询.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条件及程序 (一)提出申请 租赁当事人必须到租赁管理所领取《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登记表》一式二份,《房屋租 赁合同书》一式三份,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如实申报填写。 1、出租房屋须提交: (1)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指红线图、建筑许可证)或已开具付清房款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2)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①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②属共有房屋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3)单位房屋出租须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③属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书原件。 (4)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其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2、承租房屋须提交: (1)承租人为个人的须提交:①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②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2)承租人为单位的须提交: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③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入代表授权证明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登记审查 租赁管理所受理租赁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后,收件入即时开具收件回执,于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派房管人员到出租房屋现场查看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数据库或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表》。 (三)合同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依法登记,由指定的合同登记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编号,并加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合同登记专用章”。经审查不符合登记规定条件的,由管理所领导签字后,向当事人发给《不予登记回复》,说明不予登记原因。当事人按法规规定交纳有关费、税。 (四)立卷归档 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书》提交的资料,由租赁管理所按一户一档的规定建档保存。 已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可凭房屋租赁合同的编号到相应的工商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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