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损失的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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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损失,所以可以适当多约定些违约金,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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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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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合同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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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个标点符号,都可以让你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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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对自己负责,就委托律师去起草或审核。
如果你不怕自己给自己挖坑,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那就去网上随便下个“模板”。
实际损失的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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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计实际损失,所以可以适当多约定些违约金,待进入诉讼程序后再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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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司法解释对约定违约金过高、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形也规定了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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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合同问题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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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一个标点符号,都可以让你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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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对自己负责,就委托律师去起草或审核。
如果你不怕自己给自己挖坑,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那就去网上随便下个“模板”。
首先,你们的租赁合同整体是是有效的。但是规定的违约金数额偏高。违约金虽然有惩罚的性质,但是在本质上,应该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一方明显没有恶意的,只是由于意外因素引起的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更应该遵循该原则。民法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也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不应该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候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违约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合同签订50%的违约金,但是由于对自己履行合同的信心以及善意,没有随便解除合同的本意,在订立合同事后由于心急而仓促签约,虽然应该承当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房产租赁通行惯例就是解约赔偿一个月的房租。你在表述中没有说明租赁目的,如果是以居住为目的,失业无力承担高额房租应该算作不可抗力(虽然比较勉强),立法本意上,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你至少不能承担高额违约责任。但至少是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有问题可以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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