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的内容
新修改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须为有体的、特定的、非消费的。
(2)租赁物的数量。明确数量可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
(3)用途。租赁合同中的用途条款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物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2.租赁合同的形式
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权、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权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按《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②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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