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理应作为民事争议进行处理。其理由为:
第一,《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合同内容是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让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调整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范畴。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5]5号《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宗明义地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划为民事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审判实务中也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审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关于上诉人时间房地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其理由为:
第一,《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一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他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土地的管理者,他负有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
第二,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性,签订合同之前,出让方已将出让地块面积、用途、年限及其他限定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受让方无从选择,且受让方需改变土地用途等约定条件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同意。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由此决定了《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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