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需要注销,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是要责令改正、不改正是要罚款的。
合同样本|
合同书|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技术合同|
保险合同|
房地产商合同|
经营合同|
劳动合同|
投资合同|
招标合同|
证券合同|
赠与合同|
商标专利合同|
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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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租房合同|
购销合同|
装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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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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