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强制要披露的,自从美国的安南事件爆发后,美国投资者对上市报表的信任下降,美国政府为整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颁发萨班斯方案,强制披露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中国证监会 2000年 11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合规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本文以广东省创业板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描述性分析,发现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存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不完整,缺乏对"短处"披露的勇气,内部控制制度描述性内容远多于评价性内容等质量问题,最后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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