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瞒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此条规定只是告诫证人有义务说实话,然而,没有要求证人向法庭作出说实话的承诺。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由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保证书的内容未作统一规定诸方面的原因,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执行并不理想。我们认为,我国的刑事审判亦应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基于两个基本理由:其一,从心理机制分析,通过证人宣誓这一较为威严的形式,对部分企图作伪证者无疑有一定的约束警诫作用;其二,刑事庭审是法制教育的极佳场所,证人在作证前以口头承诺的形式向法庭作出如实作证的宣誓,实际上向旁听观众宣传了公民有忠实于国家法律的义务这一基本道理,强化公民的正义感。此一社会效果是证人仅在保证书上签名这一形式无法达到的。而且,我国亦应对证人宜誓的内容作统一规定。此誓词内容至少应包括:1、如实作证;2、不隐瞒所知跷的情况;3、作伪证或隐瞒罪证负法律责任。
就法律的规定而言,证人是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的。
但在作证结束后能否旁听庭审,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旁听庭审,法律规定是由审判法官决定的问题,因此如果法官认为您不能旁听,则不能旁听。
此外,证人不能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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