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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六)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依照规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律师协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上述告知内容。
实习人员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