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建[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 ( 建委 ), 房地产管理局 :
近年来,我省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但通过几次省上的督察, 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缺乏联动性,特别是工程招投标方面,一些项目业主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将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消防、综合布线等非法进行场外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各有关招投标监管、安全质量监管、开工许可监管、房地产管理、执法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的联动机制,统一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二、凡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工业项目的厂房、构筑物 ) 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公开交易。未取得省、市( 州 )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的 “中标通知书”的 , 安全 质量监督局 ( 站 ) 不得受理建筑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工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 ( 销 ) 售手续。
三、各级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未招标的项目,应当及时向省、市 ( 州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招标办会同执法稽查部门及时查处。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依法进行招标,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限制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要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对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进行通报并作为劣迹记录 , 在投标活动中进行相应的处罚。对私自组织招投标或没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结果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联动执法的长效机制,长抓不懈 , 促进本地区乃至全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作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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