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未同意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以制定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拒绝出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退还。??
向劳动监察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扩展资料:??
交辞职报告后旷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称为违法辞职,是指劳动者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包括:??
①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②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③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 《劳动合同法》
依照你说的情况,你是属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不请假且未经书面申请向用人单位辞职,自动离开工作岗位超过用人单位规定的期限。
至于离职证明,你还是可以去原公司要求给你开的,就看他怎么给你写了,是写主动辞职还是单位解聘你,如果是写后者,可能会对于你之后的新工作有一些影响。
扩展资料: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现在的很多工厂都规定,未经请假旷工超过三天的,当自动离职处理,一般劳动局也会默认。而开除是由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雇的一种情况。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离职
旷工的行为,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旷工被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可以据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而且旷工被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样的话旷工,是算被开除。
如果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这样的话旷工离职后,是算离职的,可以开出这个离职证明。对去新公司没有影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劳动合同法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扣工资
因为你是正式合同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证明,所以公司要求你上一个月班是合理的,中途你如果超过3天未去公司上班属于自动离职,公司将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批不批你辞职是他的事,如果到你交辞职新一个月了还不给你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公司是属于违法的,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我以前辞职公司也是这样我用了下面2条到时间也没给我出具相关手续,最后也是到劳动监察大队解决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望采纳!!!
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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