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体现司法人文情怀,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年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五年,为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现状,及时总结相关经验,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效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依据,在精心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文。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人权保障;社会危险性
一、羁押必要性实施现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确定了检察院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对于这项人权保障制度,检察人员严格用权,依法办案,形成了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良好局面。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趋于规范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初步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流程,具体包括: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初审,在全面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后有选择地进行走访调查、听取意见,在确认符合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条件后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以成熟的流程衔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作进一步审查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降低羁押率,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标准、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具体操作流程,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实际,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便于具体执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由谁来启动这个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加以规定。笔者认为:
(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1、侦查羁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所以侦查羁押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侦查监督科来履行。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全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太现实。但是可以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针对特定案件,如:(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案件或者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因为特定原因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2)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时,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过于激动,无法达成刑事和解而必须作出逮捕决定。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以后,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予以随时跟踪监督,一旦发现有影响羁押情形发生或存在,应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从而更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案件审查的一部分。在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提请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3、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将处于取保候审、监所居住等不在押被告人直接决定逮捕收监的案件为数不少,对此,检察机关也应当对其捕后羁押必要性予以审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职权应当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是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建议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同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发现被告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所以,监所检察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如发现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影响继续羁押的严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继续羁押的,以及在监管期间有突出表现、悔罪表现明显,不再有社会危险性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被动审查。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了将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办案机关应当在进入各自诉讼阶段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权利及举证事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自宣布逮捕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等相关情况,有权随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为了避免随意提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同时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家庭生活情况,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监管条件的加强而申请解除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其被羁押期间死亡或发生其他意外,导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
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
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除了依据自身的职责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必要性,由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及社会危险性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意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也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延续,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逮捕时不具备监管条件但现在已经具备的;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逮捕时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现在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的;等等。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决定释放或变更,并对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形予以监督,以体现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是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即有关机关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笔者建议对此应当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明确。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救济
任何一种法律权利如果缺少救济就形同虚设。羁押措施是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虽然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目的在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其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刑诉法的任务等到实现,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解释,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从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也应当建立说理制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在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附书面说明理由;如果有关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也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审查的,检察机关予以告知。检察机关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均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 江永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在即,其中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审查范围、方式和程序却未作出规定。笔者尝试从审查的范围、审查的启动程序、救济措施等方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细化规定。【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救济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审查范围、方式和程序却未作出规定。(剩余16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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