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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