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创建平安前旗、和谐前旗,根据《信访条例》和《科右前旗信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前旗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民意诉求表达的原则
便民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依法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疏导教育原则,指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解疑释惑、提高认识,理顺情绪、凝聚民心,防止矛盾激化。
二、信访人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访形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四、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方式
(一)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条 向社会公开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建立科右前旗信访信息系统,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丝线互联互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
(二)完善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中旗级领导包括旗委各书记、各常委,人大各主任,政府各旗长,政协各主席,以及公、检、法主要领导。
第二条 旗级领导接待工作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把旗级接待领导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接待时间等及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旗级领导到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坐班接待来访群众,每位旗级领导全年接待来访群众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照旗级领导接待安排,与旗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各部门领导随时协同旗级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第五条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接访的,由四大班子办公室负责通知本部门其他级领导代替履职。
第六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由农牧民调处中心一同与领导接待工作人员,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乡、包案领导。
第七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乡、包案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八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群众诉求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待领导可以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研究解决,也可以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或呈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处理。
第十条 农牧民调处中心对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三)建立苏木乡镇办事处(场)领导接访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中乡级领导包括苏木乡镇办事处(场)的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
第二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乡级领导坐班接待来访群众。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第三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嘎查村领导。
第四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嘎查村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五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
(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信访职能
第一条 政法机关要配齐配强执法监管部门工作力量,认真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条 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三条 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反映诉求、公开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平息化解作用。
第四条 法律服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发挥法律法规的解疑释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走依法维权的路子,通过司法调解、行政仲裁和开庭审理等途径来解决其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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