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村民自治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农村居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其总体素质的高低和自治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施以后,特别是实行“海选”以来,我县村民参与选举的热情空前高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的崭新局面。
一村民自治能力建设状况分析
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村民。综合分析我县农村现状,由于受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影响,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依然不能忽视。
(一)青壮年大量外出,降低村民自治主体的素质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我县外出人口越来越多,而且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由于他们长期在外,和村里的联系越来越少,对本村公共事务也很少过问,选举等村民自治活动对他们的影响整理文章由越来越小。农村的精英人才大多数集中在青壮年团体,他们的缺席,对村民自治是一种不可忽略的损失,使得村委会吸收不到优秀的人才,造成参加村务管理的村民整体素质下降。这种状况严重的影响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发挥,而这反过来又影响了村委会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和村民的参与热情。
(二)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影响参与自治活动的成效
目前,我县农村居民受教育水平还是较低,18岁以上村民还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让主体。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低,影响了农民对政治参与的认识水平和能力,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就更多地停留在朴素的宗族和乡土观念水平上,与村民自治所要求的现代民主和参与意识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参与村务自治管理过程中: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不深入,理解村民自治政策不全面,制订执行村规民约不到位,开展民主监督不主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不科学等。这些都和村民的整体素质是密切相关的。
(三)缺乏现代民主意识,难以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利
虽然我国村民自治村民选举等民主制度已通过立法形式予以固定,但现代民主理念在农村的灌输落实还需一个过程。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村民在选举时倾向于支持自己的家人亲戚或同姓同族当选,容易操纵选举结果。与家族意识相伴随的是一种乡土观念。很多选民觉得大家都是亲友,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如卖个人情,投自己的亲友,至于这个人是否适合当选没有过多考虑。这种意识和观念使村民在村干部的人选问题上扭曲了标准,形式上体现出了一定的现代民主,本质上还是家族制。
(四)组织化程度较低,制约村民群体力量的发挥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家族之间相对独立,经常性的经济联系很少,共同的经济利益和共同承担的风险不多。在参与村民自治活动中,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统一的力量和共同的行动,造成各行其是的局面,导致村民政治活动目标难以实现,从而挫伤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如参加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最重要内容,村民选举的魅力就在于竞争,竞争应该是利益团体之间的博弈,但是在村民还没有被组织起来时,这个竞争往往是某一方占明显的优势,其结果达不到理想的均衡。这种情况下的选举难以反映村民的普遍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