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运行多年的实践看,初步建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对建立稳定的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财政收入渠道,调动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现行财政体制在运行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收入分配不尽合理。 主要表现在:上级财政在政策、体制的设计中存在“自利”行为。一是在固定收入的划分上,税源较集中、稳定性强的主体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或市级固定收入,而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大、稳定性差、征收成本高、增收潜力小的小税种则属县级固定收入。二是在共享收入的分配上,往往是中央和市级政府得大头,而县级政府作为培植税源、发展地方经济的主体却只能分得较少部分。在分配比例上也未考虑地区间经济状况、财力差异而一刀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极为不利。同时,“两税”收入增量部分地方分成少。三是在现行税、费并存的体制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是县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多数费的收入都属上—下级政府共享,且上解比例大,有的费如消防费等收入全部上收。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客观上削弱了地方财力,影响了地方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财政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还使有的地方政府为保运转,通过各种渠道敛财,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乱收费、乱摊派,使~行为、地方保护主义滋长。 2、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不当。 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有些地方不明确,不合理。特别是有些属于中央或市级政府事权,应由中央或市负担的事务支出,却由县级承担。比如,与地方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如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的事权上收,使地方统揽经济的功能大为削弱,而相关的支出费用却仍由县级财政承担,不尽合理。 3、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够规范、科学。 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原体制基数上演变过来的,是一种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既得利益的补偿,对均衡地方财力、解决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的作用并不明显,与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本意不相符。二是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专项补助分配和使用与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其分配办法也不规范,有暗箱操作。三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某些补助地方的资金,如预算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农业开发投资等,还没有统一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范畴,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运用存在脱节现象。 二、建议和措施。 我们认为,区县强,才有全市强。现行财政体制实施7年多来,客观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财政体制也应随之调整。特别是重庆市直辖以来,中央对重庆的财政政策已有所放宽,更应该调整财政体制,支持区县经济发展。 l、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合理界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上级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经费应由上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与县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上级财政要保证,不能变相或间接由县级财政承担。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矛盾不下交。建议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的市管部门如技监、工商等部门的事权和财权下划到县,更好地为区县经济服务;将县级法院等司法机关上划给市直管,使其人事权和财权相对独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对教育这种资源共有、人才共享的基础性、特殊性社会事业的事权和财权,应上划给市直管,全市统筹协调,以保障不同地区的公民同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转移支付办法,增加地方财力。提高中央和重庆市对县级财政税收返还比例,增加地方分成;调整xx的征管范围和分成比例,分配比例和增量返还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来分层对待。改变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共享的做法。适当缩小市、县共享范围,建议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土地使用税、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加大比例甚至全部下划给县,增加地方财力,缓解县级财政困难。要完善对政府的转移支付办法,并重点向欠发达区县倾斜。 3、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合理确定税收管理权限,充分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权。对县级税收任务的确定,由市主管部门与县人大共同确定下达,以求任务一致,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利地方因地制宜挖掘税收潜力,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结合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培植地方主体税种。建议将房产税、上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作为县级主体税。 4、妥善处理县级政府性债务问题。“三金”和“三乱”债务,有其历史背景,基层政府有责任,上级政府也有责任。建议分清债务性质,分类解决,多渠道化解债务,延长还债时限,将农村“三金”和城区金融“三乱”专贷还款时间由4年延长到l0年或l 5年,减免县财政每年还债数额,使县、乡财政能够休养生息;请求对国债利息降低或免收,国债转贷资金用于社会公共设施基础建设的本金免收,以体现中央对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