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前面的未署名回答,纪检搞效能监察是不对的。当然很多地方是因为编制或机构设置问题,放到一起了,可以理解。
在效能监察实务中,一般分为两种层面:常态管理的效能监察和特殊管理的效能监察。
常态管理的效能监察通常是从机构及其管理人正确履职和履职效率的监督检举开始,就是通常所说的履职质量问题的研究开始的。
首先搞清楚监督对象的履职要求,如一般性要求(如履职时效)和专业性要求(如针对教育管理的适龄儿童入学率),然后通过实际履职比对履职要求,查找出管理问题,根据管理资源,提出监察意见。如履职质量符合要求,不存在管理问题的,也应说明。
特殊管理的效能监察通常是由于特别事项触发,如超常规抗震救灾或特别指向的严打,这类事项的处置一旦超过常态管理的能力或超常态的履职要求,则要依据新的要求或者条件,以确保特别事项向好发展为目的,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职行为进行督促检举。
在效能监察实务中要注意发挥专业职能部门的主动作用,通过行政资源,积极调节责任关系和事务规则,以提高管理能效为目的,慎用惩戒性措施。这也是效能监察和纪检监察的重要区别。
弄清楚了上面说的两个层面和效能监察与纪检监察的区别,那么拟写行政效能建设的调研报告,就更有把握了:对于常态和特殊管理,我们做了哪些保障履职质量、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还应该做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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